各市、縣(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行支行: 為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進一步做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殘疾人安置就業及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特強調如下: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專項政府性基金,根據《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37 號政府令)、((關于印發<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財社〔 2008 〕 68 號》 等文件規定,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的1 . 6 %的,都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根據《 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 (閩委〔 2009 〕 19 號)精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確因工作性質等特殊原因無法安置殘疾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持相關材料(附件中具體說明)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持相關材料(附件中具體說明)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持相關材料(附件中具體說明)到注冊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認定后,持《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 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審核認定繳納。任何單位不得通過任何形式逃避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義務。 三、從2009 年起,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機關統一征收。各地財政、地稅、殘聯和人行等部門應共同配合做好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安置殘疾人的審核、殘保金的繳費登記和征收入庫等工作。 附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規定(摘要) 福建省殘疾人聯合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O 一O 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規定(摘要)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3 號主席令)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 二、《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488 號國務院令) 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 . 5 %。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 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8 〕 7 號) (十一)認真貫徹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 四、《 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閩委〔 2009 〕 19 號) “依法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 “加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力度,實行地稅征收,部分省級統籌”。 五、《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37 號政府令)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都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 . 6 %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六、《 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暫行辦法》 (閩財社〔 2008 〕 68 號,省政府第14 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三條“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60 %繳納殘保金。殘保金計算公式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xl . 6 %一已安置殘疾職工數)x 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x60 % ”。 第四條“殘保金實行跨年度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繳納,由省、市、縣(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五條“殘保金具體申報、審核、征繳程序如下: (一)每年3 一4 月份為申報審核期。用人單位到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稅務局領取《 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 ,也可以到省殘聯《 殘疾人在線》 網站下載,如實填報相關資料并加蓋單位印章。 (二)每年5 月份為申報征繳期。用人單位持《 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 、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收支報表直接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審核認定繳納;實行網上申報繳稅(費)的單位,也可在網上申報后直接繳納。 有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還要提供殘疾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或傷殘軍人證、勞動合同書原件和復印件,到注冊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認定。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 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 。用人單位持《 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 到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殘保金的,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核定其殘保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殘保金的,由征收部門給予催報催繳,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滯納金,與殘保金一并征收”。 七、《 關于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閩殘聯教就〔 2009 〕 50 號) (一)非獨立核算和一套人馬、多個牌子的單位可向征收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合并申報。 (二)“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及“已安置殘疾職工數”均為實際月份的平均數。 (三)“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是指審核已安置殘疾職工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統一確定為“主管(含代管)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應辦理《 個人所得稅扣墩稅款登記證》 而未辦理的,應按照稅務登記辦理繳納殘保金登記。 (四)“注冊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是指負責征收殘保金的地方稅務機關。“到注冊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認定”是指縣級(含)以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認定時間為每年3 一4 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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