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失蹤有下列要求:
【資料圖】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3.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二、宣告失蹤的程序如下:
1.申請與受理
宣告公民失蹤,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申請的條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找法網提醒,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
3.作出判決
公告期滿,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申請宣告失蹤的事實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失蹤的判決。
4.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蹤的判決的同時,應當依法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三、財產代管人損害失蹤人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找法網提醒,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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