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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沒結案時不算有案底,只有刑事訴訟判決犯罪嫌疑人有罪,才會留下案底。需要注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訴前被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刑事拘留的,也不會記入檔案,但是公安機關會存有記錄。取保候審又稱為保釋,是指在司法機關內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后司法機關準予釋放的一種強制措施。作為刑事訴訟前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后行為人只是犯罪的嫌疑人,只有經過法院的審判,確認存在犯罪事實,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處罰。因此,取保候審后不會留有案底。為了防止拖延結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最多只能是一年,一年后應當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二、取保候審不是必須交保證金,因為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并且,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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